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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通才旺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79857元、施救费13780元共计93637元的15%即1404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3333元的15%即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赔偿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46524、施救费13780元、营运损失12000元共计72304元的15%即1084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六、被告***赔偿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营运损失12000元的15%即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七、驳回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北京中发顺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94元,被告***负担19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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