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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珠海宝慧天成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12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3月19日的借款期内利息26,52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宝慧天成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2018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本金3,120,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宝慧天成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1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