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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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瀚海置业有限公司 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平顶山市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关于豫森公馆5号楼1单元2层201户(1248940元)、3号楼1单元15层1502户(995470元)的《商品房优先购买权保留协议》,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关于豫森公馆5号楼7层702户(抵943800元,占总房款的75%)、3号楼6层602户(抵995470元)、3号楼14层1402户(抵943800元)、5号楼13层1302户的《商品房优先购买权保留协议》; 二、平顶山市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购房款643075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分别以224441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以418634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平顶山市瀚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具备条件时将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豫森公馆1号楼1单元28层2802户房屋交付给***,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6元,减半收取302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顶山市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