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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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合同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