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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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编号:端州农商行(2014)个房贷字第10020149902017314号)。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5157.76元、利息23603.18元(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853元。 四、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对权属被告***、***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东侧“十字坜”星湖奥园第C区C4栋四层406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05元,合计1125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豪坤、***、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