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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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 北京习鼎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百年好合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东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东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剩余经费25万元; 二、驳回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东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20元(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已预交),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负担2986元,已交纳;由北京东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5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北京东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