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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3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3.10元,减半收取为1,241.55元,由原告负担804.78元,被告负担436.77元;鉴定费4,200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