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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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天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从欠息之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 二、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物:气动烫金转钱机、超声焊接机、光固机、注塑机、玻璃烤化炉、喷涂及环保生产线、螺杆压缩机、雕刻机、紫外线晒版机、烫金印刷机、网印机、线装机、钢结构厂房等。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郓城天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