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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068.2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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