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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
焦作市地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焦作市正和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焦作市地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0.98‰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自2017年12月9日起在月利率10.98‰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市中大置业有限公司、***、***、***、***、***、***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76元,由被告焦作市地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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