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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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公司 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宿州市博文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0510251.07元。 二、以20510251.07元人民币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至偿付完毕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三、驳回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351元,由被告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