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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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志坤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瑶建建筑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长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被告安徽长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误工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0,由被告安徽长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