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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恒华佳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江西正达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

二、柯国红赔偿柯愈刚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22,723.28元(鉴于赔偿数额较大,柯国红可分期支付,每年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三、九江市正达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柯愈刚经济损失15万元;

四、驳回柯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40元,由柯愈刚负担2,440元,柯国红负担1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78元,由柯愈刚负担2,578元,柯国红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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