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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公估费2500元,合计30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