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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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登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登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商铺投资经营管理合同》; 二、永登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托管收益金20208元,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支付***上一年度托管收益金20208元,至合同履行期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元,由永登鑫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