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州鼎友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隆旭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2019)闽01执保352号承办人:吴雪玲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闽01执保352号承办人:吴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申请人 福州鼎友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隆旭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李国强、李水莲、苏伟民 收案日期 2019年10月16日 附录 结案日期 执行依据 (2018)闽01民初2168号 已保全财产 (担保物未列明可附民保号裁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 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二、冻结苏伟民名下银行账户:招商银行,6214XX,实际冻结金额XX元;农业银行,22XX,实际冻结金额XX元。 冻结期限: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 告知申请人 事项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30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到期若没有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申请人签名 上述保全具体情况本人已知悉并复制相关材料信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审判庭签收 已保全财产的协执、回执等相关材料已收悉。 承办人(或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四份,申请人、业务庭、档案室、局综合处各一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