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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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查封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05号地下一层第17、18、19、20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5执异3号之一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