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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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新乡县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81500元; 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元、保全费1020元,由***承担309元,新乡县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2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