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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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138032.1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和商业险限额赔偿。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卡号:62×××9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