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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138032.1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用豫S×××××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和商业险限额赔偿。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卡号:62×××9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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