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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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公司 广州市新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新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40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元,由***承担。***承担的受理费4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新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