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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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加阳光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和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世欣控股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 三、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加阳光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世欣控股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40万元及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90276.1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世欣控股有限公司对蔡礼昌持有的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支付的律师费40万元及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90276.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北京世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实际发放贷款本金35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7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澄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众和投资有限公司、蔡礼昌、北京中加阳光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2.76元,由北京世欣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