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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39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 三、确认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之间转让第3470263号、第3470264号、第3470265号、第4297936号、第4297975号、第4305183号、第4305184号、第4310829号、第4900557号、第4900558号和第4900559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 四、确认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第3470264号、第3470265号、第4297936号、第4305183号、第4305184号、第4900557号、第4900558号、第4900559号、第10824882号、第10824906号、第11082024号、第11095619号、第11174621号、第11174661号、第11174708号、第11174773号、第11174813号、第11174830号、第11095452号、第14255141号涉案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均属于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所有; 五、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涉案商标全部转移至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并承担全部费用; 六、驳回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由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负担5600元,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