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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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富鑫元纺织品有限公司 浙江恒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海仁渊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富鑫元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497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赔偿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582元,由被告绍兴稻香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