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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1年期LPR3.85%的标准,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承担188元,被告***承担1693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