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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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4870.04元; 二、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利息162872.14元; 三、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4354870.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 四、驳回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2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731.24元,原告新疆勇豪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67.56元。差旅费4356元(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