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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 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 宿迁鼎力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69101.77元及违约金(以4469101.7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7500元; 二、被告***、***、***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鼎力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中被告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4469101.77元代偿款部分分别在1230979.16元限额内向原告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12元,由被告宿迁市双鹏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