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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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美方鼎兴煤业有限公司 乌海市安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内蒙古美方鼎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1543972.60元。 案件受理费19072.72元,鉴定费160000元,共计179072.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47元,由被告承担178025.72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