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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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达胜车辆配件厂 盐城市盐都区双正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双正汽车配件厂尚欠货款86780.92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被告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