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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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建湖县人民医院 射阳县华宏丝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4492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589.26元。 上述所涉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4457元,由被告***负担。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可依据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114492元(***,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0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