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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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中心支公司12916.2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189.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305.4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被告***、***、***各负担103元,原告***负担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