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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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369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程,该行行长。 原告***诉被告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彪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海洋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