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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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按月利率14.5‰;2018年3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