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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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利息110985.44元,合计810985.44元。以及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700000元、年利率10.9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