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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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海军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大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7650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修理费2000元,合计119650元,剔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尚应赔偿原告张纯林损失1096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修理费、施救费30493.5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施救费、车损修理费127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诉讼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鉴定费2090元,合计4150元,由被告***、合肥大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