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融通农业发展(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鱼台县永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融通农业发展(济南)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占有使用费118963.95元。 二、驳回原告融通农业发展(济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5.00元,由原告融通农业发展(济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7.12元,被告鱼台县永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917.8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鱼台县永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