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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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事故伤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67394.0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负担2709.1元,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310.9元;鉴定费3400元,由***负担680元,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