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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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2018年10月5日签订《餐厅合作经营协议》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 二、驳回***、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68元,由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0由***负担573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