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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381139.33元; 二、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即以8381139.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0%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费73547元、律师费219913元; 四、被告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钱皓、重庆市亨尔宝电器有限公司、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萝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不低于3100万元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50元,由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嘉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