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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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辽11民终351号民事判决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再审申请人***租金16,666.67元;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两项合计825.00元,由被申请人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8.33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36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