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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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989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1213.1元;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999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6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86元;案件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3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人民币66元,由反诉被告***负担人民币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