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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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石桥市文武镁质材料厂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石桥市文武镁质材料厂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石桥市文武镁质材料厂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