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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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天昆建瑞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乌苏市春林砂厂(经营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76元,由原告乌苏市春林砂厂(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