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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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64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6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之日止、以146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一、二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520元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对上述诉讼费5734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