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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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106,331.85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以未还的本金106,33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利罚息及复利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