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国量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武汉国量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武汉国量仪器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编号(WA20200397A); 二、被告武汉国量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已付货款2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国量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