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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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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海虹机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车款232608.58元及违约金78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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