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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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托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托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530677.68元(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偿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托克托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51.25元,由被告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