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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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 南阳市寅兴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6203.17元,被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2067.73元,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2067.73元;被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赔偿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8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7218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1000元,被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承担609元,被告***承担609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