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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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邢台市新润达电器有限公司 石家庄幸福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9民初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9民初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4828.5元。 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17元,由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负担3031.5元,***、***负担86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1.5元,由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