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0万元、年利率6%计算,计算期间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诉讼保全费15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